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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互相监督应该予以鼓励

2023-10-18 01:49:57 来源:行业新闻

  编者按 社会监督包括政府监督、行业监督、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等,而行业监督又包括来自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来自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等。但由于同行的特殊身份,同行监督或业内监督往往会被人错误地认为是出于某

  编者按社会监督包括政府监督、行业监督、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等,而行业监督又包括来自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来自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等。但由于同行的特殊身份,同行监督或业内监督往往会被人错误地认为是出于某种目的在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被冠以损害对方商品声誉的罪名等,因此,许多年以来,同行监督往往不被重视或认可,那么,对于同行监督,是应该鼓励,还是该打击?它具有哪些独特的优势?对行业发展、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利,它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怎么样看待同行监督与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声誉的关系?本期法律圆桌栏目结合相关案例,请有关专家发表了一些看法,供广大读者参考。

  7月22日上午9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辽宁省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整个审判大厅里座无虚席,连审判大厅的门口也围了一些旁听者。整个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持续到11:30,下午1时,庭审继续,又一直持续到下午的4:30。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如何正确看待同行监督与不正当竞争及损害商品声誉之间的关系。

  2002年,全国掀起了一场打击“黑心棉”和“黑心床垫”的打假风暴。这年3月,沈阳赛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亮为学习名牌产品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在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宝公司)设在皇姑区的一家专卖店购买了梦宝牌床垫两张,回来拆开后无意间发现该床垫内有黑色毛毡,对此他大感意外。

  当年12月4日,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辽宁某电视台的记者周密,便将在“梦宝”床垫内发现黑色毛毡的事情告诉了周密。为证实王振亮所述的真实性,第二天,周密购买了两张梦宝床垫,拆开后确实发现了黑色毛毡。随后,王振亮为避免引起同行的不满,便找到沈阳市东陵区环卫局职工韩庚沃,请他到电视台举报。

  2002年12月11日,该电视台以“韩先生的烦恼”为题对梦宝床垫使用黑色毛毡的情况做了报道,在当地引起了极大反响。据皇姑区检察院的公诉书称:此事件“经媒体传播后,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陷入消费者大量退货,产品滞销,生产停顿以至停产的困境......造成247.1万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对此,梦宝公司声称自己被曝光的床垫被人动过手脚,认为王振亮身为同行,其所作所为诋毁了梦宝床垫的商品声誉,遂向公安部门报了案。2003年1月20日,沈阳市公安局皇姑经侦大队委托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由王振亮购买的被曝光床垫做出痕迹检验判定的结论:“不排除他人在其他时间将消费者韩庚沃的“梦宝”床垫正面针刺毡更换,重新用穿透式缝制方法加固。”也就是说,该床垫的正面有可能会被人动过手脚。2003年8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经侦大队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为由对王振亮、韩庚沃、周密等三人正式实施逮捕。

  此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经侦大队移交到皇姑区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于2004年4月委托辽宁省纤维纺织检测中心对该床垫的正面和反面一起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在样品的正面和反面检测出大量的杂色纱线头和少量非纤维性物质。”单项结论为:不合格。对此,王振亮认为,如果梦宝床垫的质量是合格的,如果其正面被人做过手脚,那么,其没有被动过手脚的反面则应该是合格的,而此次检测显示该床垫的正面、反面均不合格,说明梦宝床垫就是不合格产品,既然是这样,怎么能有损害名誉之说呢?

  与此同时,王振亮的被捕也引起家人的极大不满,其弟王振战为给哥哥讨回公道,于2003年8月在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桓仁王山家具城购买了两张梦宝牌床垫后,径直将床垫拉到了桓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保证整个取证工作的真实性,他对整一个完整的过程进行了录像。桓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委托辽宁省纤维纺织检测中心对床垫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检测出大量的杂色纱线头和少量非纤维物质。该样品由工业废料加工而成。”单项结论也是: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样品原料不符合作床上用品填充物的要求。王振战据此将梦宝公司和经销商告到了本溪市桓仁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两被告败诉。梦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振战购买的梦宝牌床垫确是该公司生产,而且经过检验,系不合格产品,于是依法驳回了梦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弟弟的胜诉让王振亮无比兴奋,但他的处境依然没有多大改变。在被关押了十个半月后,2004年5月31日,王振亮被取保候审。在7月22日的庭审结束后,王振亮和记者说,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与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行者同样也有权对竞争对手做监督,对于发现存在伪劣产品的,一样能进行检举揭发,这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只有这样,整个行业才可能健康规范发展,整个市场才可能得到净化。

  主要观点:同行监督是行业自律的重要表现,加强行业自律,对净化市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在日本,鼓励同行监督,寻找行业内部不规范的行为,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行业市场和行业信誉。

  主要观点: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属于损害名誉,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予以揭露,只要揭露问题情况真实,就不能认定为损害名誉。

  主要观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行监督是社会监督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具备的优势。

  社会监督包括政府监督、行业监督、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等,而行业监督又包括来自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来自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等。那么,来自同行之间的监督对行业发展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呢?与其他社会监督相比,又有什么特点呢?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泉说,我国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与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行者对竞争对手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同样有权利进行检举揭发。以前,我们更多地强调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而对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及其作用认识和强调得不够,而同行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同行之间既是竞争对手,又是一个具有特定属性的公民,这种监督正因为来自同行之间而具有其独特而积极的社会作用。同行之间更了解行业内部存在的问题,更熟悉一些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往往为其他人所不了解的专业性知识或内幕性东西,来自同行之间的监督更加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更加有助于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它比其他监督形式更有力度,作用越来越明显。而不能因为检举揭发同行就胡乱推定为具有不良动机。这样会助长另一种错误而又危险的观念,那就是,“同行不能揭发同行,同行应该包庇同行”。这种观念对我们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危害极大,最终会削减市场经济的竞争机能,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所以要鼓励揭发同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希望有更多善良的商人能站出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则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说,反对同行监督就是侧面地保护不守法企业。行业自律、行业保护是推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行业保护是基于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上进行的保护,然而,有些人却将行业保护变成行业袒护,他们不关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而纵容他们的这种行为,久而久之,不规范现象渐多,把企业的问题演变成行业内部的普遍现象,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失去了行业或产业信誉,这对市场经济秩序只能起到负面作用。

  他接着说,在日本,行业协会很多,他们鼓励同行监督,并且定期的反思,寻找行业内部不规范的行为,寻求解决方案,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行业市场和行业信誉。

  董京生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有个人和组织都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法或规范的经营者对不守法经营者的监督,与消费者所履行的监督义务目的性一致,其最大的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保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只是角度不一样,消费者跟经营者是在交换中产生,而经营者之间的监督是基于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些不规范或不守法企业的行为会损害守法企业的利益,为了可以达到公平竞争的原则,同行企业势必会互相监督,这是行业自律的重要表现。通常来说,行业内的企业会按照行业的标准来约束自己,如果达不到约束目的,同行企业的监督会帮助不守法企业来规范自己,达到保护行业或产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同行监督有利于净化市场,促进消费者权益维护。

  赵兴泉补充说,不论哪种形式的监督,对行业的发展都会起到推动作用,从而对净化市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

  同行监督对净化市场、保护公平竞争、促进消费者权益维护有及其重要的作用,而同行的特殊身份往往会被人错误地认为是在不正当竞争,甚至冠以损害对方商品声誉的罪名,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损害商品声誉?同行监督与损害声誉如何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长曲新久对此作了解释,他说,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属于损害名誉,同行监督与损害名誉没有必然联系,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予以揭露,只要反映情况真实、事实清楚,就不能算作名誉损害。不规范企业公然地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咎由自取,不能将这种结果归责于勇于揭发违法现象的某个人身上。同时,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察觉缺陷后公布于众也是应该的。

  董京生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发现同行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正在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着整个行业的信誉,任何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站出来揭发不规范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既不是不正当竞争,更构不成损害商品声誉,而是一种责任、权利和义务。

  赵兴泉也指出,仅凭同行的竞争关系的身份来推定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不合理。同行企业员工不单单是该企业员工,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为了市场上伪劣产品,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勇敢揭发客观存在的伪劣产品是他的权利。我们并没有哪个法律说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不可以进行社会监督。所以,只要情况真实,不论出于什么动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监督与揭发都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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